案情简介:
申请人:尹XX,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涉及高额索赔的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重大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人尹XX原系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具体伤残等级未列明,但从诉求金额及项目推断伤残等级较高)。因与用人单位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尹XX遂委托代理人于2025年7月15日向宁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总计高达311,696.98元的赔偿请求,其中包括工伤待遇291,696.98元(具体明细未列明,但包含各项一次性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等)以及经济补偿金20,000元。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依法组成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面对超过31万元的巨额诉求,申请人的代理人基于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资标准等关键证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梳理并阐述了各项法定待遇的计算依据和总额。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入了调解程序。代理人积极斡旋,就最终的一揽子赔偿总额、支付方式等核心问题与对方进行了多轮深入、专业的协商。考虑到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大额款项可能存在困难,代理人创新性地设计并推动了详细的分期付款方案:将总计10万元的赔偿款分为五期,每月支付2万元。同时,为确保分期方案的严肃性,代理人坚持并成功设定了强有力的违约保障条款,即“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即视为全部违约,需另支付1万元违约金,并可申请法院就全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强制执行”。通过专业的谈判策略和对风险的前瞻性把控,最终引导双方达成了此份兼顾履行可行性与权益保障的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用工关系于2024年11月1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向申请人尹XX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等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00,000元;三、该款项分五期支付,自2025年9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至2026年1月30日前付清;四、若被申请人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视为全部违约,需另支付违约金10,000元,申请人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争议了结。本调解书经签收即具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