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邓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XX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东阳XX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XX,系被申请人安全员(特别授权)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因分包项目工地发生、且涉及入职当天即受伤的十级伤残工伤待遇争议仲裁案件,案情具有一定特殊性。申请人邓某某于2024年10月22日入职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方)担任木工,但在入职当天的工作中,左手手指即遭受严重开放性损伤(神经、动脉、肌腱断裂及骨折)。该事故后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并于2025年8月21日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邓某某遂委托代理人向金华市金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的代理人(胡静律师到庭,陈XX律师提供特别授权支持)全面分析了案件的特殊性(入职当日受伤、伤情较重、涉及分包关系),并基于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详细的医疗诊断及费用凭证等证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就申请人依法应获得的各项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向仲裁庭及被申请人方进行了系统、有力的阐述。在仲裁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代理人积极斡旋,就赔偿总额(确定为10万元,不包含已支付的医疗费)、支付期限以及商业保险理赔的配合等核心问题与被申请人方进行了多轮协商。尤为重要的是,为确保大额款项(10万元)能够按时支付,代理人成功推动在调解协议中设定了明确的违约金条款:若被申请人逾期或不足额支付,需加付1万元违约金,并可就未付款项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也明确了申请人配合办理商业保险理赔的义务及相应补偿。最终,双方在仲裁庭的协调下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工伤保险待遇关系于2025年9月16日已解除;二、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向申请人邓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00,000元(不包含已支付的7,944.82元医药费),于2026年1月23日前付清;三、若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履行,应加付10,000元违约金,申请人可就未付部分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办理商业保险理赔手续,理赔款归被申请人,如需申请人到场,被申请人承担误工费、交通费;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本调解书签收即具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