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
被申请人XX某某某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委托代理人米XX。
申请人某某因工伤与被申请人就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11月19日解除,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114,357.9元。
办案经过
本案受理后,由仲裁员独任审理。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多轮协商与调解。申请人某某的代理律师陈建平,深入分析了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向仲裁庭清晰阐明了申请人主张的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与法律依据,强调了用人单位应依法足额支付工伤待遇的义务。同时,陈建平律师也充分评估了裁决与调解两种方式对委托人的利弊,考虑到执行效率与时间成本,积极引导并参与了调解过程。在调解中,律师就赔偿总额、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与被申请人进行了专业、务实的谈判,一方面坚持维护委托人的核心利益,另一方面也展现了解决问题的灵活性,最终促成了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申请人XX某某某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某某支付包括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在内的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96,000元,于2026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至指定账户。若逾期支付,需额外承担违约金10,000元。
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并确认就此劳动争议事宜再无其他纠纷。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解决依据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调解的规定以及《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标准,通过调解方式高效、终局性地解决了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