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高XX,男,汉族,1970年02月07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XX,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高XX与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请求:1.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24年11月13日起解除;2.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共计140,886.5元;3.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8310元。
办案经过
本案于202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某某的代理律师陈建平及其团队,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梳理与分析。鉴于工伤待遇案件往往涉及多项法定赔偿项目的计算,且双方对于赔偿金额、责任划分可能存在较大分歧,陈建平律师采取了积极主动的调解策略。
他首先向仲裁庭清晰陈述了申请人因工受伤的事实、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以及据此计算出的各项法定待遇,展现了扎实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同时,他也客观评估了裁决程序可能面临的周期、执行风险等因素,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后,确定了通过调解实现快速、有效获赔的核心目标。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陈建平律师与被申请人方进行了多轮专业、务实的协商。他不仅坚持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也考虑了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调解意愿,巧妙地将赔偿总额、支付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后续医疗费报销的配合义务等核心问题一揽子纳入调解方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灵活的谈判技巧,最终引导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令各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高效化解了矛盾。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高XX30,000元(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伙食费、护理费等),该款项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若逾期支付,被申请人需支付违约金3,000元。
二、申请人高XX配合被申请人办理医药费的工伤保险报销手续,报销所得款项归被申请人所有。
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四、双方确认本协议为真实意思表示,此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已全部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的处理依据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调解的程序规定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实体法规,通过调解方式实现了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