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XX
委托代理人:陈XX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临海市某某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职务经理。
申请人胡XX与被申请人临海市某某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待遇产生争议。申请人于2025年9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受伤。被申请人为其办理了商业保险,且工作报酬已结清。双方就伤后待遇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遂引发仲裁。
办案经过
本案由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组成仲裁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律师陈XX介入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及基于此的工伤待遇主张。尽管存在商业保险,但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陈XX律师团队精准把握了“参考工伤待遇”进行调解的策略方向,旨在为申请人争取与法定标准相当的实质赔偿。
在仲裁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陈XX律师基于对《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的透彻理解,向被申请人方清晰阐述了在类似工作受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成本,强调了依法解决争议的必要性。同时,他也充分考虑了本案中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已购商业保险等实际情况,以及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可能面临的程序和事实认定风险。
基于此,陈XX律师主导设计了一个“一揽子”解决方案:将可能通过漫长法律程序确认并主张的各项法定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各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进行整体打包折算,并与被申请人需通过商业保险理赔弥补自身支出的诉求相结合。他巧妙地将支付总款、支付期限、违约金保障、以及申请人配合保险理赔的义务进行对等挂钩和明确约定,形成了一个权利义务清晰、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成功引导双方绕开复杂的定性争议,直接聚焦于实质赔偿问题的解决,高效化解了矛盾。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临海市某某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胡XX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102,726元(涵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等),并于2026年1月9日前付至指定账户;逾期需加付10,000元违约金。
二、申请人胡XX于2026年1月31日前配合被申请人办理商业保险理赔手续,理赔款归被申请人所有;若申请人逾期未配合,需支付10,000元违约金。
三、双方确认,基于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产生的所有纠纷均已了结,互不再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仲裁或诉讼等)。
仲裁委员会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调解书经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本案虽未正式确认劳动关系及进行工伤认定,但调解协议“参考工伤待遇”达成,实质性地维护了劳动者在类似情形下的核心经济利益,依据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解原则,高效、终局地解决了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