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代理开发商成功追回安置房置换尾款及违约金案
审理法院:天津市蓟州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XX新城XX公司(下称“新城XX”)
法定代表人: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律师、王婧律师(天津XX)
被告:李*(曾用名李*)
双方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房屋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以自有农村住房置换原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天津市蓟州区XX地块的安置房屋一套,总价款60余万元。被告支付部分首付款后,剩余40万元约定通过贷款方式支付。原告已依约交付房屋,但被告未按约定办理贷款手续支付尾款,构成违约。
办案经过:
接受新城XX委托后,代理律师全面梳理了《房屋安置协议》、《补充协议》、付款凭证、房屋交付证明等关键证据,厘清了被告的合同义务及违约事实。针对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律师积极协助法院推进诉讼程序,并在庭审中围绕被告的付款违约行为、违约金计算依据等核心争议焦点,结合《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清晰的法律论证,主张被告应支付剩余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新城XX支付购房尾款4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0,000元为基数,分段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1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判决理由:法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尾款构成违约。因协议对继续履行合同下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约定不明,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酌情以逾期付款利息作为违约金计算标准。本案法律适用涉及《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