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代理国企成功追回安置房尾款及违约金案
审理法院:天津市蓟州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为天津市XX公司(以下简称新城XX),法定代表人刘斌。被告为李*(曾用名李*)。原告委托天津XX律师李、王X担任诉讼代理人。
原、被告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房屋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以自有农村住房置换原告名下位于蓟州区某小区的一套安置房,总价601,538.6元。被告支付首付款201,538.6元后,剩余40万元约定通过贷款方式支付。原告已依约交付房屋,但被告迟迟未办理贷款且未支付尾款,经多次催收未果,遂成讼。
办案经过:
接受新城XX委托后,代理律师全面梳理了《安置协议》《补充协议》、付款凭证、房屋交付证明等证据材料,厘清被告未依约办理贷款构成根本违约的事实。诉讼中,因被告李XX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律师出庭参与诉讼,向法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合同依据及违约后果,主张被告应支付剩余房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新城XX支付购房款4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分段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支付首付款后未按约定办理贷款支付尾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付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违约金,因合同对继续履行情况下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以逾期付款利息为标准予以支持。本案法律适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