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十级伤残获赔近18万!宝坻法院判决交通事故全责方全额赔偿
审理法院信息
天津市XX坻区人民法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1年9月25日,被告李*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在超车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原告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朱*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负事故全部责任,朱芬无责任。
事故造成原告朱*锁骨骨折、颅脑损伤、多处骨折等严重伤情,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精神伤残),并评定有相应的误工期、护理期与营养期。
原告朱*委托天津XX的王律师、李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1,189.43元。被告李*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系统梳理了案件材料,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全套住院及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明确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律师协助原告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评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并明确了具体的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庭审中,律师围绕事故责任划分、损失计算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发表了代理意见,并对各项赔偿项目提供了翔实的计算依据。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述,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原告方的主张及证据。判决认为,被告李*的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依法核定了原告的各项损失:医疗费74,014.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8,998.8元、残疾赔偿金79,50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4,3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合计179,817.33元。判令被告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XX支付上述赔偿款,并承担大部分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判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关于侵权责任及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