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行人不慎坠入无盖窨井致伤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孙X(男,1997年出生)于2021年10月9日晚,在前往蓟州区某商业广场就餐后,行经该广场东北角路口时,不慎坠入一处绿化带边缘无盖的窨井中受伤。原告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腰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左侧胸壁软组织损伤等。因与相关方协商赔偿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法律工作者冀*。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包括:
天津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其公司员工刘及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
天津市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蓟州XX),法定代表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
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天津XX律师徐*。
天津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城XX),法定代表人刘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天津XX律师李X。
天津市某路灯管理所,主要负责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曹。
天津市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金*。
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宗。
办案经过: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案涉窨井的管理责任主体认定及责任划分。作为代理律师(此处以代理某一方,例如XX城XX或原告方的视角为例),办案重点在于厘清工程竣工后的移交情况与管理职责归属。通过分析证据,发现建设单位XX城XX无法证明其已将案涉道路及设施移交给其他单位,亦无证据证明其自身履行了管理维护职责(如设置警示标志、及时修复破损井盖)。同时,针对其他被告(如施工单位、运营公司等)提出的免责抗辩,律师通过质证其提交的所谓“移交”证据(如单方函件、无对方确认的聊天记录等),指出其证明力不足,无法构成有效移交,从而将管理责任锁定在建设单位XX城XX身上。对于原告方的过错,亦予以客观承认。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窨井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XX城XX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孙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走常规行人路线且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XX城XX承担60%的责任。
关于损失,法院核定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共计33,910.51元。据此,判决XX城XX赔偿原告20,346.31元(即总损失的60%),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主要应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等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