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突破双重抗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与主体资格的成功维护
审理法院信息: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已隐藏)与被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已隐藏)于2009年签订《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书》,由原告承建被告分包的某医院手术部净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0年进行结算,但被告长期拖欠部分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代理人天津XX郭**律师、李X实习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面对被告提出的两项核心抗辩展开了针对性工作:
应对“主体不适格”抗辩:被告声称合同系与案外人公司签订。律师通过当庭质证,指出涉案合同均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刘XX签署,并促使案外人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否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成功稳固了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
应对“诉讼时效已过”抗辩:针对被告主张原告起诉已超三年诉讼时效,律师系统梳理了双方自2007年至2016年间签订的47份合同及历年付款流水,证明双方存在长期、连续的多合同履行关系,且被告付款时并未明确对应具体合同,最后一笔付款发生于2020年1月22日。据此主张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本案起诉未超时效。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我方)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
判决理由:
主体资格:法院认定涉案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签订,原告主体适格。
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双方长期合作、付款连续且未明确指向,原告无从确切知晓本案债权是否被清偿,诉讼时效应从被告最后一笔付款日(2020年1月22日)起算,故原告于2021年起诉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欠款金额:经庭审协商,以被告主张的结算金额230,473.35元为准,扣除已付158,000元,确认欠付工程款为72,473.35元。
利息起算:因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法院酌定利息自双方庭审确认欠款数额之日(2021年3月11日)起算。
判决结果:
被告天津市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2,473.35元及相应利息(以72,473.3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应用法条:
本案主要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关于合同履行与支付价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作为裁判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