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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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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三法定继承人于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调解案

审理法院信息: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杨*与已故的玉*为朋友关系。2022年7月27日,玉*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用于急用,约定次日归还,并指示将款项转入案外人杨*账户。原告通过他人及本人账户分两笔完成了支付。后玉*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其丈夫杨*、父亲玉、母亲王*。原告认为,三继承人应在继承玉玲遗产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天津XX律师;李X,天津XX律师。
被告杨
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庞**,天津**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系玉之子)。

办案经过:
本案立案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就债务清偿方案进行了多轮协商。原告方主张债权明确,被告方则着重强调清偿责任应严格限定于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清偿金额、履行期限及费用承担达成了共识。

案件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获法院确认:

  1. 被告杨*、玉、王*于2022年12月16日前,在继承被继承人玉*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杨XX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

  2. 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770元,由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共同负担。

  3.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判决理由(调解依据):
本调解协议基于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方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调解结果严格遵循了该限定继承原则,明确了继承人仅在其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1970-01-01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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