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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超律师
律师代理原告完成诉讼、调解、申请执行全流程,虽因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未能实际执行到位,但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债权、查封财产、推动司法惩戒(限高),为后续恢复执行奠定基础,彰显律师在债权实现路径设计与执行推进中的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调解”变“空调”,债权确认却执行无门?律师全程代理民间借贷案,诉讼+执行双线发力!

审理法院信息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 原告:安*(安*林)。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XX律师、王*律师。

  • 被告:张(张X)、王(王*),二人系夫妻关系。

  •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张之妻)。

  • 案情概述:原、被告因亲属关系发生借贷。2020年至2021年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21年5月25日,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债务。后被告未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34,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委托后,天津XX律师团队代理本案诉讼。在法院主持下,律师积极促成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以法律文书形式固定了债权及明确的分期还款计划。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律师随即协助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推动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全面查控,同时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案件结果

  1. 诉讼结果: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张、王需分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4,000元及诉讼费。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2. 执行结果:经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现金、证券等财产,仅轮候查封其房产。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 法律依据与后续权利: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裁定并未消灭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通过本案,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获得了司法终局性确认,为后续持续追索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 1970-01-01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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