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律师成功代理追回投资款及利息
案情简介
原告杨(满族)与被告王(满族)、李(满族)及四川XX(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信息隐藏)因合伙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杨委托天津XX律师及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企信公司委托李、赵(均为该公司员工)作为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王。
案情概要: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为合伙关系,共同以企信公司名义承接雄安新XX“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劳务施工”工程。2021年9月7日,三方签订《协议书》《借条》《欠条》,约定将杨的投资款776,096元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并约定在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后优先偿还。后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李超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伙期间的账目记录固定了《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针对被告王X以“付款条件未成就”(即工人工资和材料费未付清)为由的抗辩,律师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主张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将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律师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等主张,并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法律焦点进行专业论证,确保原告债权得到充分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一、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本金776,09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分段以不同本金基数计算,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判决理由:法院认定三方协议系合伙清算后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虽然协议约定付款条件为“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但该条件若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违反公平原则,且被告王X消极阻止条件成就,故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利息计算依法调整为一年期LPR四倍,违约金因与利息合计超过法定上限不予支持。本案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