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某服装有限公司(下称 “委托人公司”)依法享有《XXX》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已完成创作发表及著作权登记,权利基础稳定。委托人公司发现,XX公司(下称 “侵权公司”)未经授权许可,生产并在电商平台销售印有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图案的羽绒服产品,相关商品销量达 9431 件,严重侵害了委托人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人公司委托项X霖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项X霖律师迅速开展案件筹备:全面核实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及发表记录等权属材料,确认委托人公司的著作权合法有效;调取侵权公司的工商主体信息(含名称变更记录)、店铺经营资料及涉案商品销售数据,锁定侵权主体;协助委托人公司通过 “公证云” 平台多次公证取证,由公证人员全程监督侵权产品购买、物流跟踪、包裹签收、拆封查验及拍摄封存的完整过程,形成合法有效的公证书及公证实物,固定侵权事实及销量规模。
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涉案作品权属证明、侵权事实公证书、公证实物、维权费用票据等核心证据,清晰阐述侵权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本质,明确提出各项诉讼请求。
庭审中,侵权公司辩称其无生产行为。项X霖律师逐一回应:指出公证取证的侵权羽绒服吊牌明确载明生产制造商为侵权公司,且侵权公司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佐证其主张,应认定其实施了制造行为;通过当庭比对,明确侵权产品上的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构成相同,侵权事实确凿;结合涉案作品的独创性、侵权产品的销量及售价、侵权公司的主观过错,以及委托人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主张侵权公司应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三、案件结果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项X霖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侵权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印有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图案的产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关于 “无生产行为” 的抗辩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侵权行为规模、情节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侵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 80000 元;二、驳回委托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项X霖律师通过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委托人公司的著作权合法权益,有效挽回了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