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张*诉张*、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
审理法院信息: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女,1965年生)诉称,其于2011年以现金形式出借300,000元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69年生)及冯(女,1972年生,二人系夫妻)。因双方系亲属关系,未出具书面借据。后张*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息。张*、冯辩称不存在该笔借款。一审中,张*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张*不服,委托天津XX律师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李超在二审中,重点围绕一审未被充分采信的关键证据——上诉人与张江之间的电话录音进行组织与论证。律师指出,该录音中张*多次、清晰承认借款200,000元的事实,且其关于款项交付细节(如用小书包装现金)的陈述与上诉人陈述能相互印证。律师针对被上诉人“醉酒戏言”、“旧账已清”等前后矛盾的抗辩理由,结合录音内容中对话的连贯性、逻辑性进行了有力驳斥。同时,律师将录音内容与证人证言、上诉人提交的房产买卖协议等证据形成证据链,以证明借款资金来源及交付可能性,强化了待证事实的证明力。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部分支持了上诉请求。法院认定,结合通话录音、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证明张*向张*借款200,000元的事实,对该部分债务应予偿还。但张*主张的超出200,000元部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同时,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借款用于张*与冯的夫妻共同生活,故冯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张*偿还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本案主要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成立要件及举证责任规定的适用,以及在无书面凭证情况下,视听资料等证据的审查与认定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