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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登霖律师 在线
浙江景隆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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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通过专业严谨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著作权合法权益,有效挽回了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系卡通拟人头像美术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作品创作完成后均通过个人社交平台首发,并依法完成著作权登记,权利基础稳定。委托人发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 “侵权公司”)未经授权许可,在其运营的电商平台店铺中,生产、销售印有与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图案的笔记本产品,相关商品销量达 4363 件,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著作权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人委托浙江XX担任诉讼代理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侵权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 40000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项登霖律师团队迅速开展案件筹备:全面核实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社交平台首发记录等权属材料,明确委托人的著作权归属及作品创作、发表时间;调取侵权公司的工商主体信息、店铺经营资料及涉案商品销售数据,锁定侵权主体及侵权规模;协助委托人通过公证方式固定侵权证据,由公证人员全程监督侵权产品购买、物流签收、拆封查验、物品封存的完整过程,形成合法有效的公证书及公证实物,明确侵权事实。
      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涉案作品权属证明、侵权事实公证书、公证实物、维权费用票据等核心证据,清晰阐述侵权公司的侵权行为本质,明确提出各项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委托人申请撤回对电商平台公司的起诉,项登霖律师团队配合法院完成相关程序,聚焦于侵权公司的侵权责任审理。
      庭审中,侵权公司辩称其销售商品上的图案系自有版权作品,且委托人作品并非原创。项登霖律师团队逐一回应:通过比对双方作品登记信息及内容,指出侵权公司的作品登记时间晚于委托人作品的首发时间,且两者在线条造型、姿势服饰、构图色彩等核心表达上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针对 “委托人作品非原创” 的抗辩,提交委托人作品与所谓 “素材来源” 的比对材料,证明两者差异明显,委托人作品具有独创性,侵权公司的抗辩无事实依据;同时,结合侵权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商品销量及委托人的维权合理开支,主张侵权公司应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三、案件结果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项登霖律师团队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印有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图案的产品,侵犯了委托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销售规模、侵权公司主观过错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侵权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著作权的产品;二、侵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委托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 10000 元;三、驳回委托人的其他诉讼请求。项登霖律师团队通过专业严谨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著作权合法权益,有效挽回了经济损失。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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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简介 项登霖律师,中国计量大学本科毕业,深耕法律实务多年,专注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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