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下称 “委托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委托人于 2020 年 6 月为偿还个人债务,虚构合伙投资口罩生意、缺乏生活费、轮胎爆胎等事由,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 58000 元。案发前委托人已偿还 9900 元,案发后主动退缴剩余赃款 48100 元,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委托浙江XX律师与另一律师共同担任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项登霖律师与同案辩护人迅速介入案件:全面查阅卷宗材料,核实涉案金额、诈骗事由、退赃情况等关键事实;多次会见委托人,了解其犯罪动机、认罪态度及案件细节,确认委托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项登霖律师与同案辩护人共同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一是委托人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是委托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从宽处理条件;三是委托人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主动弥补被害人损失,悔罪态度明确,可酌情从轻处罚。
庭审中,项登霖律师与同案辩护人围绕辩护要点充分发表意见:详细阐述委托人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强调其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的行为体现了真诚悔罪,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配合公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助力法庭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审理。
三、案件结果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项登霖律师与同案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认可委托人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虽未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缓刑建议,但综合考量案件情节及同地区同类案件量刑平衡,依法对委托人从轻处罚,作出如下判决:委托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项登霖律师通过专业高效的辩护服务,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从轻处罚结果,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刑事处罚,助力委托人承担应有责任后早日回归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