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下称 “委托人”)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委托人与其他七名被告人合伙成立工作室,通过制作虚假中奖彩票视频在网络平台发布,吸引粉丝为赌博网站引流,非法结算资金达 1000 余万元,委托人在团伙中占股 10%,主要负责协助管理引流工作。案件移送法院后,委托人委托浙江XX律师担任辩护人,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服务,争取合法权益。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项登霖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查阅卷宗材料,详细梳理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及委托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角色分工;多次会见委托人,核实案件关键细节,了解其认罪态度及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结合刑法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明确案件辩护核心方向。
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项登霖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一是委托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协助管理引流工作,相较于全面负责的主犯,作用较小;二是委托人具有立功表现,成功规劝同案人员自首,为案件侦破提供帮助;三是委托人如实供述涉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四是委托人已主动缴纳违法所得,积极消除犯罪造成的不良影响。
庭审中,项登霖律师围绕辩护要点充分发表意见:通过举证质证,清晰呈现委托人在团伙中的次要角色,与主犯的作用形成明确区分;详细阐述立功、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的具体依据,结合案件社会危害性及委托人的主观恶性,论证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合理性;针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符合委托人实际情况的辩护观点,争取法院采纳。
三、案件结果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项登霖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认可其具有立功、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委托人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缴纳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项登霖律师通过专业严谨的刑事辩护,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缓刑结果,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案件对其个人及家庭的影响,助力其回归正常社会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