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委托人公司”)依法享有 “XX” 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按时缴纳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权利基础稳定,至今合法有效。委托人公司发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 “侵权公司”)未经授权许可,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近似的冰格产品,相关产品销售数量达 14000 件以上,评价 3285+,严重侵害了委托人公司的专利权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维护权益,委托人公司委托项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 50000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项XX律师迅速开展案件筹备:全面核实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年费缴纳信息等权属材料,确认专利权合法有效且稳定性强;调取侵权公司的工商主体信息、店铺经营资料,锁定侵权主体;针对侵权公司的线上侵权行为,协助委托人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固定证据,由公证人员全程监督侵权产品购买、物流签收、拆封查验、物品封存的完整过程,形成合法有效的公证书及公证实物,明确侵权事实、销量及产品外观特征。
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涉案专利相关证明文件、侵权事实公证书、公证实物、维权费用票据等核心证据,清晰阐述侵权公司的侵权行为本质,明确提出各项诉讼请求。
庭审中,侵权公司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项XX律师结合在案完整证据链,充分论证侵权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二者在核心设计特征上高度一致,虽存在分割线形状、把手部位、凸起形状等细节差异,但不足以导致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异,应认定构成近似设计,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同时,项XX律师详细说明涉案专利的稳定性、侵权产品的销量规模及委托人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主张侵权公司应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三、案件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项XX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无充分证据证明侵权公司存在制造行为,对该项诉请未予支持。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类型、稳定性、侵权行为性质、销售规模、侵权产品价值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侵权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二、侵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 16000 元;三、驳回委托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