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下称 “委托人”)因涉嫌侵害某 “X柄”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专利权人起诉至法院。原告主张委托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先后两次变更诉讼请求,最终要求委托人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 50 万元(含合理费用 1 万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委托浙江XX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项登霖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查阅卷宗材料,详细梳理涉案专利的权利范围、设计要点,以及原告诉称的侵权事实和证据;仔细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找出两者在结构、造型上的核心差异;调取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进货凭证等材料,为抗辩策略奠定事实基础。
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项登霖律师制定针对性抗辩方案:一是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现有设计,且涉案专利的部分设计属于惯常设计,设计空间极小;二是重点论证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构成近似,两者在中部是否透明、上部是否有挂耳、过渡处是否有花纹等关键设计特征上存在明显区别;三是提出委托人仅为销售商,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销售利润低,同时销售金额中包含非侵权部件,应予以剔除;四是明确委托人已停止相关产品销售。
庭审中,项登霖律师围绕核心抗辩要点充分发表意见:通过直观比对展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设计差异,强调这些差异在产品正常使用中易被直接观察到,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符合 “近似设计” 的认定标准;针对原告提交的侵权证据逐一质证,指出其主张缺乏充分依据;就合法来源、销售数据剔除等问题补充说明,进一步夯实抗辩理由。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电商平台公司的起诉,案件焦点集中于委托人与原告的侵权争议。
三、案件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项登霖律师的主要抗辩意见,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但二者在关键设计特征上存在明显区别,且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重大,不构成近似设计,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项登霖律师通过专业严谨的抗辩代理,成功为委托人免除了侵权责任及高额赔偿义务,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