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 “委托人公司”)经两项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授权,享有在核定商品范围内使用商标的权利,且有权以自身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鞋类,委托人公司推出的相关潮鞋产品市场反响热烈,具有较高知名度。委托人公司发现,某鞋厂(下称 “侵权鞋厂”)未经授权许可,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公开销售多款标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鞋类产品,涉及 7 个销售链接,累计销售额达 21 万余元,侵权恶意明显,严重侵害了委托人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造成经济损失。XX公司(下称 “平台公司”)作为该电商平台运营主体,为侵权行为提供了网络服务支持。为维护权益,委托人公司委托浙江XX项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 100000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项XX律师迅速开展案件筹备:全面核实两项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转让证明、授权许可合同等权属材料,确认委托人公司的维权主体资格及权利合法性;调取侵权鞋厂及平台公司的主体信息、店铺经营资料,锁定侵权主体及责任主体;针对侵权鞋厂的线上侵权行为,协助委托人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固定证据,由公证人员全程监督侵权产品购买、物流签收、拆封查验、物品封存的完整过程,形成合法有效的公证书及公证实物,明确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销量、销售额及产品内外多处使用侵权标识的细节。
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涉案商标权属证明、侵权事实公证书、公证实物、维权费用相关凭证等核心证据,清晰阐述侵权鞋厂的侵权行为本质,以及平台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明确提出各项诉讼请求。
庭审中,委托人公司当庭确认侵权链接已下架,并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项XX律师针对各方争议焦点展开论述:一是论证侵权鞋厂构成商标侵权,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未经许可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且在产品及宣传中多处标注该标识,通过电商平台大量销售,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二是回应平台公司的抗辩意见,认可其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已采取删除侵权链接的必要措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侵权鞋厂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项XX律师结合侵权产品的销量、销售额、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维权合理开支,主张侵权鞋厂应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三、案件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项XX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侵权鞋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销售相关产品,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平台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销售规模、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侵权鞋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30000 元;二、驳回委托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项XX律师通过专业严谨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委托人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及品牌权益,有效挽回了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