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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景隆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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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项登霖律师通过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委托人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合法权益,有效挽回了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 “委托人公司”)依法享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按时缴纳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权利基础稳定,至今合法有效。委托人公司发现,XX公司(下称 “侵权公司”)未经授权许可,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许诺销售的儿童训练筷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已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某塑料制品厂(下称 “被诉厂家”)被标注为该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家。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人公司委托浙江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及被诉厂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 50000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项登霖律师迅速开展案件筹备:全面核实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权属材料,确认专利权合法有效且稳定性强;调取侵权公司、被诉厂家的工商主体信息及店铺经营资料,锁定被诉主体;协助委托人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固定侵权证据,由公证人员全程监督侵权产品购买、物流签收、拆封查验、物品封存的完整过程,形成合法有效的公证书及公证实物,明确侵权产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信息及产品外观特征。
      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涉案专利相关证明文件、侵权事实公证书、公证实物、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等核心证据,清晰阐述侵权公司及被诉厂家的侵权行为本质,明确提出各项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委托人公司申请撤回对电商平台公司的起诉,项登霖律师配合法院完成相关程序,聚焦于侵权公司及被诉厂家的侵权责任审理。
      庭审中,被诉厂家辩称未生产过涉案侵权产品,其生产的产品基于案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且侵权产品标签上的厂家名称与自身不符、联系电话所有人亦不知情。项登霖律师逐一回应:论证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二者整体视觉效果无明显差异,已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指出侵权产品标签明确标注被诉厂家为生产厂家,虽被诉厂家否认,但需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强调侵权公司作为销售方,未经许可销售侵权产品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侵权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
三、案件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项登霖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厂家系侵权产品实际生产商,对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诉请未予支持;侵权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类型、稳定性、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侵权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二、侵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 3000 元;三、驳回委托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项登霖律师通过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委托人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合法权益,有效挽回了经济损失。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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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简介 项登霖律师,中国计量大学本科毕业,深耕法律实务多年,专注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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