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 “委托人公司”)系某知名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该作品创作完成并首次发表于 2016 年,后完成著作权登记,相关账号在社交平台拥有百万级粉丝,还出版了专属绘本书籍,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委托人公司发现,XX公司(下称 “侵权公司”)未经授权许可,在XX、XX等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生产、销售印有与涉案卡通形象实质性相似图案的包类商品,涉及多款产品链接,部分商品销量可观。即便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侵权公司仍持续销售侵权产品,主观恶意明显,严重侵害了委托人公司的著作权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人公司委托浙江XX登霖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项X霖律师迅速开展案件筹备工作:全面核实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社交平台发表记录、绘本书籍等权属材料,形成完整的权利证据链,确认委托人公司的著作权合法有效且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调取侵权公司的工商主体信息、店铺经营资料及涉案商品销售数据,锁定侵权主体及侵权规模;针对侵权公司的线上侵权行为,协助委托人公司分两次通过公证方式固定证据,公证购买侵权商品,形成公证书及公证实物,明确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事实。
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涉案作品权属证明、侵权事实公证书、公证实物、维权费用票据等核心证据,清晰阐述侵权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本质及主观恶意,明确提出各项诉讼请求。
庭审中,面对侵权公司提出的 “涉案作品无独创性、被诉图案系自有版权作品、与涉案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无侵权故意、索赔金额过高” 等抗辩理由,项X霖律师逐一回应:指出涉案卡通形象在整体造型、外部形态、线条组合上具有独特设计,符合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侵权公司提交的对比形象未体现形成时间,无法否定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强调侵权公司的版权登记时间晚于涉案作品发表时间,其 “自有版权” 抗辩不成立;通过比对被诉图案与涉案作品的整体造型、关键设计部位,论证二者视觉效果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结合侵权公司在诉讼期间仍持续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凸显其主观恶意;同时,提交涉案作品的粉丝规模、出版书籍等证据,证明作品的商业价值,结合侵权产品销量、侵权持续时间及维权合理开支,主张侵权公司应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三、案件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项X霖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公司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公司生产、销售印有与涉案作品实质性相似图案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且在诉讼期间仍持续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侵权公司的主观恶意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侵权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侵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 55000 元;三、驳回委托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项X霖律师通过专业严谨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委托人公司的著作权合法权益,有效挽回了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