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系国内知名综合性家居品牌企业(下称 “委托人公司”),依法享有多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核心英文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核定使用于第 11 类卫浴等商品,品牌知名度高、市场影响力广。委托人公司发现,自然人被告未经授权许可,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店铺名称含委托人公司核心品牌字样,且在销售的卫浴类商品详情页、宣传图片及商品本身均使用与委托人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所售产品质量低劣,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严重侵害了委托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品牌声誉并造成经济损失。某网络有限公司(下称 “平台公司”)作为该电商平台运营主体,为被告的侵权行为提供了网络服务支持。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人公司委托浙江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 80000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项XX律师第一时间推进案件筹备:全面核实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变更证明、续展证明及驰名商标认定文件等权属材料,确认委托人公司为合法权利人,权利基础稳固;调取被告及平台公司的主体信息、店铺经营资料,锁定侵权主体及责任主体;针对被告的线上侵权行为,协助委托人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固定关键证据,由公证人员全程监督快递签收、包裹拆封查验、店铺页面浏览、订单核实等全过程,形成完整的公证书及侵权商品实物,固定被告店铺名称、商品宣传标识、销售品类等关键侵权事实。
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商标权属证明、驰名商标认定文件、侵权事实公证书、公证实物、维权费用票据等核心证据,清晰阐述被告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侵权本质,以及该行为对委托人公司品牌权益的损害,明确提出各项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及平台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项XX律师结合在案完整证据链,充分论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在店铺名称、商品宣传及商品本身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商品品类与核定使用范围一致,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同时,项XX律师重点强调涉案商标的驰名商标属性、市场价值,以及委托人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主张被告应承担足额赔偿责任;针对平台公司,认可其已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相关侵权链接已删除,不再主张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案件结果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项XX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委托人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其行为已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侵权店铺已关闭、侵权链接已删除,且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制造行为及库存侵权产品,对停止侵权等相关诉请未予支持;平台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含驰名商标因素)、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委托人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 7000 元;二、驳回委托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项XX律师通过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委托人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及品牌声誉,有效挽回了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