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委托人公司”)依法享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按时缴纳年费,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其权利基础稳定。委托人公司发现,某电子商务商行(下称 “侵权商行”)在 1688 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许诺销售的马桶刷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产品 30 日内成交金额达 77000 元以上,已售 42076 个,销量规模大,严重侵害了委托人公司的专利权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公司委托浙江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商行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 80000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项XX律师迅速推进案件筹备:全面核实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权属材料,确认专利权合法有效且稳定性强;调取侵权商行的工商主体信息及店铺经营资料,锁定侵权主体;针对侵权商行的线上侵权行为,协助委托人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固定关键证据,由公证人员全程监督电商平台店铺浏览、侵权产品购买、收货查验、物品封存的完整过程,形成合法有效的公证书,明确侵权事实、成交金额及销量数据,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涉案专利相关证明文件、侵权事实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票据等核心证据,清晰阐述侵权商行的侵权行为本质及严重程度,明确提出各项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委托人公司申请撤回对电商平台公司的起诉,项XX律师配合法院完成相关程序,聚焦于侵权商行的侵权责任审理。
庭审中,侵权商行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项XX律师结合在案完整证据链,充分论证侵权商行的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二者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商行在电商平台展示并大量销售侵权产品,构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同时,项XX律师详细说明涉案专利的稳定性、侵权产品的高额销量及成交金额、委托人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主张侵权商行应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三、案件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项XX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侵权商行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无充分证据证明侵权商行存在制造行为,对该项诉请未予支持。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类型、稳定性、侵权行为性质、高额销售规模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侵权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二、侵权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 30000 元;三、驳回委托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项XX律师通过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委托人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合法权益,有效挽回了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