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义乌XX公司(下称 “委托人公司”)依法享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且按时缴纳年费,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其权利基础稳定。委托人公司发现,义乌某电子商务商行(下称 “侵权商行”)在抖音平台开设店铺,销售、许诺销售的马桶刷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高度相似,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且侵权产品销量可观、库存充足,严重侵害了委托人公司的专利权并造成经济损失。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平台公司”)作为抖音平台运营主体,为侵权商行的侵权行为提供了网络服务支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公司委托浙江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商行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平台公司删除侵权页面或断开链接,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 50000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项登霖律师迅速启动案件筹备工作:全面核实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权属材料,确认专利权合法有效且稳定性强;调取两被告的工商主体信息及店铺经营资料,锁定侵权主体及责任主体;针对侵权商行的线上侵权行为,协助委托人公司通过 “公证云” 平台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全程记录从抖音平台店铺浏览、侵权产品购买、物流跟踪、收货查验到物品封存的完整过程,形成合法有效的公证书及公证实物,固定侵权事实、销量及库存数据。
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涉案专利相关证明文件、侵权事实公证书、公证实物、维权费用票据等核心证据,清晰阐述侵权商行的侵权行为本质,以及平台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明确提出各项诉讼请求。
庭审中,面对侵权商行提出的 “仅为销售方、非生产方,获利低甚至亏本,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 等抗辩理由,项登霖律师逐一回应:结合公证书中店铺标注 “自家工厂、源头直销” 等信息,以及侵权产品的销售模式,主张侵权商行存在制造行为;指出侵权商行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合法来源” 证据缺乏原件核实,且未明确显示侵权产品的数量、价格等关键信息,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结合涉案专利的创新性、侵权产品销量、市场价值及委托人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反驳其关于索赔金额过高的辩解,明确侵权商行应承担的足额赔偿责任。
针对平台公司的答辩意见,项登霖律师重点论述其作为电商平台的监管义务,同时尊重法院对平台公司已尽事前提示义务、事后及时协助下架侵权产品并提供商家信息的审查认定,聚焦核心诉求,推动案件围绕侵权商行的侵权责任及赔偿数额展开审理。
三、案件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项登霖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二者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商行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其 “合法来源” 抗辩不成立,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平台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类型、稳定性、侵权行为性质、销售规模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侵权商行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二、侵权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30000 元;三、驳回委托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项登霖律师通过专业严谨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委托人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合法权益,有效挽回了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