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深圳XX公司(下称 “委托人公司”)经知名休闲类 3D 沙盒游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享有该游戏及其衍生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及制止侵权的权利,可依法以自身名义维权并获得赔偿。该游戏推出后受众广泛,其衍生的系列盲盒产品市场认可度高、影响力较大。委托人公司发现,自然人被告颜X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许诺销售高度模仿涉案系列盲盒的侵权产品,且侵权产品销量可观,严重侵害了委托人公司的合法著作权,扰乱了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给委托人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权益,委托人公司委托浙江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颜X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项登霖律师迅速开展案件筹备工作:全面核实涉案游戏衍生盲盒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明、授权许可合同等权属文件,确认委托人公司的维权主体资格及权利合法性;调取被告颜X的主体信息及店铺经营相关资料,锁定侵权主体;针对被告的线上侵权行为,协助委托人公司通过 “公证云” 平台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全程记录从电商平台店铺浏览、侵权产品购买、收货查验到物品封存的全过程,形成完整的公证书及公证物,固定侵权事实及销量数据。
向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合同、侵权事实公证书、公证物、涉案游戏及衍生品获奖证书、平台下载排行等核心证据,清晰阐述被告的侵权行为本质及危害,明确提出各项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颜X对侵权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已停止销售且无库存,同时主张原告诉请赔偿金额过高,仅同意赔偿 20000 元,还提出部分链接销量重复计算、存在刷单行为等抗辩理由,并提交了自行统计的刷单支付记录截图及商品链接修改页面截图。项登霖律师逐一回应:指出被告提交的证据系自行统计,无法核实真实性,且刷单行为本身违法,不能作为扣减销量的合法依据;新建链接复制原链接销量和评论不符合法律规定,相关销量应计入侵权总量;结合涉案 IP 的知名度、侵权产品实际销量、被告的经营规模及委托人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有力反驳了被告关于赔偿金额过高的主张,明确被告应承担的足额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委托人公司申请撤回对电商平台公司的起诉,项登霖律师配合法院完成相关程序,聚焦于被告颜X的侵权责任审理,推动案件高效推进。
三、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项登霖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被告颜X未经授权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侵权产品,侵犯了委托人公司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生产行为,对该项诉请未予支持。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销售规模、被告自认利润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颜X立即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二、被告颜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 60000 元;三、驳回委托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项登霖律师通过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成功为委托人公司维护了知识产权权益,挽回了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