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厦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委托人公司”)系系列美术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该系列作品均已完成版权登记,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委托人公司发现,金华XX公司(下称 “侵权公司”)未经许可,在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 “平台公司”)运营的 “1688” 电商平台开设店铺,擅自销售使用涉案系列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且店铺显示相关产品累计销量巨大,侵权范围覆盖全国,严重侵害了委托人公司的著作权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公司委托浙江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平台公司删除侵权页面或断开链接,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项登霖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脉络:核实涉案系列美术作品的版权登记证明、公开发表证明等权属材料,确认委托人公司的著作权合法有效;调取两被告的工商主体信息,明确诉讼主体资格;针对侵权公司的线上侵权行为,协助委托人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侵权事实公证书,为案件奠定扎实的证据基础。
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涉案作品权属证明、侵权事实公证书等核心证据,清晰阐述侵权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本质,以及平台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明确提出各项诉讼请求。
庭审中,面对侵权公司提出的 “不知晓侵权、销售时间早于作品登记时间、实际销量远低于原告诉称数额” 等抗辩理由,项登霖律师逐一回应:指出作品登记时间并非创作完成及公开发表时间,委托人公司提交的公开发表证明已明确作品创作发表早于侵权公司所称销售起始时间;强调侵权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负有审查所售产品知识产权合法性的注意义务,“不知情” 不能成为免责事由;结合公证书所固定的店铺销售数据,反驳其关于销量的不实主张,凸显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
针对平台公司的答辩意见,项登霖律师重点论述其作为电商平台的监管责任,同时尊重法院对平台已及时删除侵权链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审查认定,聚焦核心诉求,推动案件围绕侵权公司的侵权责任及赔偿数额展开审理。
三、案件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项登霖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侵权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平台公司已尽到合理监管义务,及时删除涉案侵权链接,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经营模式、销售规模及委托人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侵权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委托人公司著作权的产品;二、侵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委托人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30000 元;三、驳回委托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项登霖律师通过专业严谨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委托人公司的著作权合法权益,有效挽回了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