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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项登霖律师代理著作权侵权案,助力权利人维权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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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登霖律师 在线
浙江景隆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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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项登霖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侵权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涉案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案,侵犯了委托人享有的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系某美术作品(下称 “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于 201X 年 X 月完成创作并首次发表,且已依法完成版权登记。委托人发现,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侵权公司”)在其经营的某东店铺内,销售印制有与涉案作品实质性相似图案的杯子产品,该使用行为未经委托人许可,亦未支付任何报酬,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著作权。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 “平台公司”)作为涉案电商平台的经营者,为侵权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并从中获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委托浙江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 50000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项XX律师迅速开展案件梳理工作:全面核实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证明,包括作品登记证书、微博首发记录及账号认证信息等,确认委托人系涉案作品合法著作权人,且作品创作、发表时间明确;调取两被告的工商注册信息,明确诉讼主体资格;初步固定侵权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侵权产品的页面信息,掌握侵权行为初步线索。
      为确保侵权事实被有效佐证,项XX律师协助委托人通过公证云平台申请证据保全,对购买侵权产品、收取包裹、查验物品等全过程进行公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出具了合法有效的公证书,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核实侵权产品累计评价达 1000+,明确侵权规模。
      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购物凭证、维权费用票据等核心证据,清晰阐述侵权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的侵权事实,以及平台公司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依据。
      庭审中,侵权公司提出异议,主张其销售产品时间早于作品登记日期、产品图案与涉案作品存在区别且自身仅为销售商非生产商。项XX律师针对该抗辩逐一回应:通过微博首发记录及作品登记证书,明确作品创作、发表时间均早于侵权公司所称销售起始时间;比对侵权产品图案与涉案作品,指出二者在整体形象、线条勾勒、造型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仅颜色和文字存在修改,不影响侵权认定;同时强调,无论侵权公司系生产商还是销售商,其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针对平台公司,因委托人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共同侵权意思联络或未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职责,项XX律师结合庭审情况调整诉讼主张,聚焦于侵权公司的核心侵权责任。
三、案件结果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项XX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侵权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涉案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案,侵犯了委托人享有的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无证据证明平台公司存在共同侵权情形,对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未予支持。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及情节、商品销量、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判决:一、侵权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产品;二、侵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委托人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1000 元;三、驳回委托人的其他诉讼请求。项XX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著作权合法权益,挽回了经济损失。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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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简介 项登霖律师,中国计量大学本科毕业,深耕法律实务多年,专注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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