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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维权!项登霖律师代理商标权侵权案,助力委托人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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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登霖律师 在线
浙江景隆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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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项登霖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委托人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挽回了其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 “委托人公司”)依法享有第 XXX 号 “化XXX” 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 18 类商品(含背包、手提包等)。广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 “侵权公司”)在未经委托人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电商店铺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 “XXXX” 字样,商品详情页标注 “化XXXX系列”,销售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的背包类商品,其行为已涉嫌侵害委托人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公司委托浙江XX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 1000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项登霖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核实涉案商标的注册信息、授权情况及侵权公司的侵权行为证据,包括侵权公司电商店铺商品链接、详情页展示内容等,确认侵权事实明确。
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诉讼请求,提交完整的证据材料,清晰阐述侵权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了委托人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判令侵权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15000 元。侵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 “其使用‘化XXX’属于描述性使用、涉案商标无市场知名度、委托人公司涉嫌恶意诉讼” 等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项登霖律师针对侵权公司的上诉理由,逐一进行答辩:明确侵权公司在商品标题及详情页使用 “化XXX” 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而非描述性使用,其行为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强调委托人公司经授权合法享有涉案商标权,有权提起诉讼;指出侵权公司销售侵权产品数额较大,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合理。同时,针对侵权公司提交的 12 项证据,项登霖律师从关联性角度进行质证,最终法院认定该部分证据与本案争议无关,未予采纳。
三、案件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侵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侵权公司需向委托人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15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侵权公司负担。项登霖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委托人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挽回了其经济损失。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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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简介 项登霖律师,中国计量大学本科毕业,深耕法律实务多年,专注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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