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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XXX民事判决; 二、河北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X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

案件详情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男,1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中国(XX)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杨XX。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XX。

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河北XX集团)、河北XX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XXX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返还芒市项目10万元借款和怒江项目5万元借款,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款项是被上诉人向内部职工的有息借款。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纪XX说集资行为中有借款行为存在。二、上诉人给芒市项目的10万元出资是借款。上诉人交付10万元款项时,与纪XX聊天记录可证实上诉人交付的是借款,期限一年。后被上诉人开具股本金的收据,并以照片形式发送给上诉人,仅凭照片上被上诉人单方书写的内容就认定上诉人是入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怒江项目的5万元集资行为属于违背法律法规的无效合同。1、根据法规规定,公司向员工集资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认定为合法借贷行为。一是集资对象限于单位内部职工,二是集资资金用于单位内部经营活动。怒江项目集资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还没有形成职务关系,上诉人并非被上诉人的职工,而是临时雇员,因此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判定为无效,且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的出资是入股。2、上诉人收到过XX分公司负责人杨XX妻子杨XX支付的利息,也可证实案涉款项是借款而不是入股。综上,请依法支持上诉请求。

河北XX集团、河北XX公司辩称,同一审答辩意见一致。

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张X欠款15万元及利息(以怒江项目的投资款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一分二厘的标准,自201X年1月1X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芒市项目的投资款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12月30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X支付宝1XX××××****账号于201X年X月12日向杨XX13X××××****账号转账五笔,共计5万元。当日杨XX21X××××X2X5账号向纪XXX21X××××0545账号转账40万元。张X提交的证明载明“本人杨X,在河北XX集团XXXXX店项目担任生产经理,职务期间于201X年X月12日,XX公司员工张X通过本人向建设公司在怒江项目内部集资中面向该项目出资5万元,本人已经将款项转向河北XX集团财务纪XX”。该证明签字为“杨X”并按有指印。河北XX集团于2012年X月31日暂停为杨X参保,杨X自201X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个人持续缴费参保。河北XX集团(甲方、用人单位)与张X(乙方、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载明“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一)种形式:(一)固定期限:自201X年X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管理技术工作,工作地点为公司业务覆盖区域”。河北XX集团自201X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为张X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张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0年3月23日纪XX说户名:纪XX,账号:X21X********,开户行:XXX。这是我卡号,请参股或者有能力的人员将股本或借款汇入此账号。张X回复说:收到。纪XX说:你借的期限是多久?张X说:1年。纪XX回复明白。张X说到时候你再补我一张收据,上次5万还没收据呢。纪XX回复恩恩,好的,怒江的五万没收据?张X说对,我直接给杨X转的支付宝,没去公司交钱所以没收据。纪XX回复收到,哦哦。张X说已经到了吗,纪XX回复收到10万,张X回复好的。”张XX21X××××X13X账号于2020年3月23日向纪XXX21X××××54XX账户转账10万元。当日,河北XX公司为张X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张X(芒市项目股本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该收据尾部加盖了河北XX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款人处有纪XX签字。2024年1月10日,河北XX集团向张X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载明“张X先生:您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已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公司未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且已通知您劳动合同届满前完成续签,鉴于您未在届满前续签劳动合同……现通知如下:一、自劳动合同届满日起,贵我双方的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而自动终止,您自该日起无需再来公司上班。二、请您于2024年1月15日前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迁出由公司负责保管的人事档案以及各种社会保险关系、党团关系等,逾期责任自负”。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张X提供的杨X证明载明“张X通过本人向建设公司在怒江项目内部集资中面向该项目出资5万元”,收据载明“今收到张X(芒市项目股本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因此,本案涉及的15万元系投资款并非借款。张X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河北XX集团、河北XX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次,投资存在风险,张X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实本案投资款返还的条件已成就。张X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提交确实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张X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X5元,由张X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关于上诉人主张的怒江项目5万元款项,首先,201X年X月12日上诉人向杨XX转账5万元,当日杨X将支付宝提现5万元在内的40万元转账至纪XX账户,结合杨X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诉人与纪XX微信聊天记录(纪XX“怒江的五万没收据”张X说“对,我直接给杨X转的支付宝,没去公司交钱所以没收据”纪XX“收到,哦哦”),可证实被上诉人已收取上诉人案涉5万元款项,其次,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称“公司账户记载40万元为杨X在怒江项目的借款”,故案涉5万元亦应属于上诉人给付的怒江项目借款。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芒市项目10万元款项,首先,上诉人提交了转账记录、收据照片,可证实被上诉人收到该款项;其次,微信群聊天记录中纪XX称“请参股或者有能力的人员将股本或借款汇入此账号”,可显示芒市项目存在借款情况,上诉人与纪XX微信聊天记录中,纪XX“你借的期限是多久?”张X回复“1年”,可证明上诉人向纪XX转账给付10万元为借款;再次,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原告持转账凭证诉请偿还借款,被告主张系其他法律关系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举证后,原告仍需就其所主张的借贷关系继续举证,本案中被上诉人未就其所主张的款项性质提供客观证据佐证,仅依据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据中记载“股本金”不足以认定案涉款项为投资款,被上诉人未就其主张的款项性质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发生举证义务的转移。综上,被上诉人应承担案涉款项返还义务。上诉人对其利息主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且上诉状中未主张利息,故对上诉人有关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故河北XX集团应承担款项返还义务。一审中被上诉人主张扣减其为上诉人代缴社会保险费用,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XXX民事判决;

二、河北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X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

三、驳回张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X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均由河北XX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限河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收费账户交纳,并将交费凭证交付本院核收款项,逾期未交费本院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收费账户信息:开户银行:中国XX户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11********)。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XXX


  • 2024-11-01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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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善于处理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案件。办案思路灵活,案件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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