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王x,男,xx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族,大学文化,系江苏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住xxxxxx。被不起诉人王x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2年6月22日经长江航起公安局苏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山长江航坛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x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2年6月13日、2022年8月26日两次退回该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于2022年9月2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10月,被不起诉人王x在经营泰州xxxx公司期间,为维护企业建筑资质,多次以100元至200元价格,向xx(另案处理)购买他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共360条并使用,支付价款合计25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认定的王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歉的规定、决定对王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
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中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