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肖xx,x,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族,大专文化,原系张家港市XXxxx所工作人员,住张家港市xxxxx。被不起诉人肖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1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28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1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肖xx在张家港市xx酒吧,因琐事与被害人xx产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肖xx向被害人xx扔凳子欲威吓被害人xx,过程中凳脚戳碰被害人xx腹部,致被害人xx脾脏破裂并经手术摘除。经鉴定,xx的伤情鉴定已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x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2022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肖xx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凳子等物证;
2.人口信息查询、和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3.证人xxx、xx、xxx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xx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肖xx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肖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xx不起诉被不起诉人肖xx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