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施亚军律师 在线
北京盈科(张家港)...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被不起诉人肖xxxx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族,大专文化,原系张家港市XXxxx所工作人员,住张家港市xxxxx。被不起诉人肖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41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428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11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11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31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肖xx在张家港市xx酒吧,因琐事与被害人xx产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肖xx向被害人xx扔凳子欲威吓被害人xx,过程中凳脚戳碰被害人xx腹部,致被害人xx脾脏破裂并经手术摘除。经鉴定,xx的伤情鉴定已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x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2022525,被不起诉人肖xx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凳子等物证;

2.人口信息查询、和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3.证人xxxxxxxx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xx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肖xx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肖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xx不起诉被不起诉人肖xx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1970-01-01
  • 不起诉
  • 不起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施亚军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施亚军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0年
施亚军律师
13205201****0634 执业认证
  • 北京盈科(张家港)律...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公司经营
  •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东路19号,国泰新天地21楼
施亚军律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国家985、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四川大学,专业方向为刑事诉讼,师从于中国刑事诉...
  • 189 2199 9995
  • 1876288881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