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岳XX,女,1XXX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XXXX(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1XX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原告岳XX与被告李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退还原告1X4X4X元购房首付款;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20年12月X日在山东威海市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合于2022年4月2X日在环翠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位于XXX室(离婚协议中载1404系笔误)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首付款20万元,2022年5月1日前支付10万,剩余10万于2022年5月1日起每月10日前支付5000元,至2023年12月10日结束。该部分款项被告已支付35053元,尚欠付1X4X4X元。《离婚协议》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现被告违约,应当支付给原告10万元违约金。该《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公平、合理,未损害任何一方利益,双方应当共同履行,然被告拒绝履行合同内容。协商无果遂起诉处理,望判如诉请!
原告岳XX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微信支付凭证、手机银行转账截图、原告公积金支取情况截图。
被告李XX辩称,对双方的离婚协议真实性认可,因被告经营不善,现已付债300万,没有继续履行的能力,本协议中违约金过高,请法院根据最高法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4月2X日,原告与被告在威海市环翠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1份,协议书部分显示“买房首付款女方共支付20万元整,男方分批次退给女方,第一批次于2022年5月1日前退给女方10万元整;第二批次男方自2022年5月1日起每月10日前退给女方5000元整至2023年12月10日结束。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应付违约金10万元给对方。”,上述协议书在威海市环翠区民政局存档。被告已向原告支付35053元,尚欠原告1X4X4X元未支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被告对尚欠原告1X4X4X元未支付无异议,故对原告该项主张予以支持。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处分条款,约定适度违约金,可弥补守约方利息损失,考虑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导致原告一定利息损失,故自2022年5月1日起,利息以1X4X4X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岳XX支付1X4X4X元,利息以1X4X4X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被告李XX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岳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X4X.X5元,由被告李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XXX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