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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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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1、精准界定法律边界; 2、全力捍卫投保人权益; 3、彰显专业理赔维权能力。

案件详情

胜诉获赔 8 万余元!马学兵律师成功代理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打破保险公司拒赔壁垒

一、案件详情

张X(化名)为其所有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在 XX 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 13 万余元,使用性质非营业)。保险期间内,张X之子李X(化名)驾驶该车辆,通过顺风车平台搭载两名乘客(后协商线下付款取消订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路灯杆损坏。事故发生后,XX 保险公司以 “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用于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为由拒绝理赔,并要求张X签署放弃理赔确认书。为维护合法权益,张X委托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马学兵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 89200 元、路灯修复费 10800 元及评估费、诉讼费。
二、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李X使用顺风车平台搭载乘客的行为是否改变车辆非营业使用性质,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案涉行为属于营运,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同时对车辆损失评估价格及路灯修复费提出异议。接受委托后,马学兵律师深入拆解案件关键要点,构建核心辩护逻辑:其一,顺风车的本质是互助拼车、分摊通勤成本,与以盈利为目的的网约车营运存在本质区别,李X的接单时间、路线均与上下班通勤高度契合,未改变车辆非营业属性;其二,事故当天虽取消平台订单,但仍按原行程接送乘客,未超出合理通勤范围,不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其三,车辆损失评估程序合法、机构具备相应资质,评估结论应作为定损依据。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核心意见,判决 XX 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 75820 元及评估费 5500 元,累计获赔 8 万余元,路灯修复费因法律关系不同建议另行主张。
三、律师价值
   1、精准界定法律边界:面对保险公司对 “营运行为” 的扩大化解读,我从顺风车与网约车的法律定义、行为本质出发,结合案件事实清晰划分非营业与营运的界限,打破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逻辑,为胜诉奠定关键法律基础。
   2、全力捍卫投保人权益:在保险公司拒赔的不利局面下,我积极推动车辆损失评估,固定核心证据,同时针对保险公司对定损价格的异议,从评估程序、资质等方面充分论证其合法性,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足额保险赔偿,切实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3、彰显专业理赔维权能力:依托在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丰富经验,我熟练运用《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准把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通过严谨的事实梳理与法律论证,有效反驳保险公司的不当主张,展现了专业律师在保险理赔维权案件中的核心作用,为同类非营业车辆顺风车出行理赔纠纷提供了高效维权范例。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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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学兵,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法行公正,智辨是非,心系苍生,律行天下”为执业座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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