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郭X,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山西XX律师)。
郭X经案外人王X介绍在被告承包的消防改造项目工作时受伤,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或由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驳回,遂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2024 年 12 月 13 日,郭X向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作出驳回仲裁请求的裁决。2025 年 3 月 10 日,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后依法审理。
案件结果
判决:
一、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郭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驳回郭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 元由被告负担。理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不符合劳动关系法定要件,但被告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其相关行为表明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