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某(化名)称其于2013年入职某A运输公司,2018年转入关联企业某B物流公司任货车司机,主张两公司存在混同用工,工龄应连续计算。2025年2月,陈某某以"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某B物流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支付12年工龄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差额。
某A运输公司与某B物流公司共同委托王睿琳律师代理应诉。仲裁阶段,陈某某提交与车队长通话录音,主张2025年2月工资未发放构成拖欠;王睿琳律师代表两公司提出系统性抗辩。
办案经过
王睿琳律师接案后,针对陈某某的三项核心请求,构建"程序合规+主观无恶意+时点无拖欠"三重抗辩壁垒:
一、工龄连续计算之阻断: 针对陈某某主张2013年至2025年工龄连续计算,王睿琳律师提交2018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证明陈某某与某A运输公司已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并获补偿,两段用工关系相互独立,成功阻断工龄连续计算。
二、工资差额之举证责任倒置: 针对陈某某以车队长录音主张2025年2月工资拖欠,王睿琳律师提交书面考勤表及工资支付记录,援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录音对象未经授权、内容无法核实,将工资是否足额发放的举证责任归于劳动者,削弱录音证据效力。
三、经济补偿金之"釜底抽薪":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迫解除"是否成立。王睿琳律师承认公司此前确曾延期支付工资,但关键抗辩在于:公司已通过公告向工会报备延期事宜,并允许员工申请预支;更重要的是,陈某某发出解除通知时,2025年2月工资支付周期尚未届满,解除时点实际不存在拖欠情形。王睿琳律师深度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立法本意——"防止用人单位主观恶意拖欠",论证公司"超期支付但过错轻微、解除时点已不拖欠",不构成被迫解除的法定条件。
案件结果
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关于工龄计算:2018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合法有效,陈某某与某A运输公司劳动关系已协议解除,与某B物流公司系新建立劳动关系,工龄应自2018年起算;
关于工资差额:陈某某未能就2025年2月工资未足额发放完成举证,驳回该项请求;
关于经济补偿金:公司延期支付工资已向工会报备并允许预支,无主观恶意;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时,2025年2月工资支付周期尚未届满,解除时点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迫解除条件。
综上,仲裁委裁决驳回陈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案系大湾区劳动争议中"被迫解除"认定的典型案例,王睿琳律师通过"立法本意深度解读+证据规则精准运用+程序合规完整呈现",在劳动者维权意识高涨的背景下,为诚信经营但偶发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了合规抗辩范本,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