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XX公司与XX服装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后者长期拖欠货款致使前者资金链紧张。虽经诉讼取得胜诉判决,但执行阶段因债务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案件被迫"终结本次执行",债权一度被视为"僵尸债务"。更为棘手的是,该服装公司股东将出资期限设定为数十年之后,试图以"认缴期限未届至"为由逃避偿债。面对"执行终本+期限利益"的双重困局,XXXX秀公司委托本团队介入寻求突破。
【办案经过】
第一战:转换诉讼策略,从"追公司"转向"追股东"
案件执行终本后,律师团队并未放弃债权实现,而是迅速调整维权路径。通过深度检索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确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诉讼策略,及时启动股东出资纠纷诉讼,将责任主体从XX公司转向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个人,为债权实现开辟新通道。
第二战:构建"破产原因"证据链,击穿股东期限利益
针对股东提出的"出资期限未到期"抗辩,律师团队系统收集债务人已被多家法院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拖欠巨额税款、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等证据,形成完整的"具备破产原因"证明体系。成功援引《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论证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形下,股东丧失期限利益保护,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第三战:锁定未出资范围,精准主张补充责任
通过调取工商内档,查明各股东认缴及实缴情况,精确计算未出资额度。援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主张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确保债权实现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执行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
债务人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
股东出资期限虽尚未届至,但依法加速到期;
各股东须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成功将"执行终本"的僵尸债权转化为可向股东个人追偿的有效债权,打通债权实现的"最后一公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