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XX系农村户籍,在某大型地产园林项目担任会计,被拖欠近十万元劳务报酬。一审法院以其从事"会计工作"不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护的"农民工"范畴为由,仅判决直接雇佣方承担责任,驳回了对项目挂靠单位及地产发包方的索赔请求,导致债权执行前景黯淡。杨XX不服,委托本团队提起上诉。
杨XX系农村户籍,在某大型地产园林项目担任会计,被拖欠近十万元劳务报酬。一审法院以其从事"会计工作"不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护的"农民工"范畴为由,仅判决直接雇佣方承担责任,驳回了对项目挂靠单位及地产发包方的索赔请求,导致债权执行前景黯淡。杨XX不服,委托本团队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第一战:打破"职业壁垒",重新定义"农民工"身份
一审法院以杨XX从事"会计"这一技术岗位为由,认定其不属于条例保护的"农民工"。律师团队并未被职业标签束缚,而是紧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立法本意,论证杨XX系农村户籍、从事基础劳动、月薪仅五千元,完全符合条例所保护的底层劳动者特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纠正法律适用,将杨XX纳入条例保护范围,为追究上游责任主体奠定法律基础。
第一战:打破"职业壁垒",重新定义"农民工"身份
一审法院以杨XX从事"会计"这一技术岗位为由,认定其不属于条例保护的"农民工"。律师团队并未被职业标签束缚,而是紧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立法本意,论证杨XX系农村户籍、从事基础劳动、月薪仅五千元,完全符合条例所保护的底层劳动者特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纠正法律适用,将杨XX纳入条例保护范围,为追究上游责任主体奠定法律基础。
第二战:刺破"挂靠"面纱,锁定被挂靠单位连带责任
项目承包方东篱XX将资质出借给个人施工,收取管理费却未履行用工监管责任。律师团队援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主张东篱XX允许个人以其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成功将责任从实际施工人个人延伸至具备偿债能力的专业工程公司。
项目承包方东篱XX将资质出借给个人施工,收取管理费却未履行用工监管责任。律师团队援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主张东篱XX允许个人以其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成功将责任从实际施工人个人延伸至具备偿债能力的专业工程公司。
第三战:激活"先行垫付"条款,追究发包方垫付责任
地产发包方东万XX抗辩称工程款已付至97%,仅剩3%保修金未到期。律师团队通过举证工程已竣工验收两年,保修期早已届满,成功论证东万XX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的情形。援引条例第二十九条,主张发包方应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工资,为债权实现增添又一重保障。
地产发包方东万XX抗辩称工程款已付至97%,仅剩3%保修金未到期。律师团队通过举证工程已竣工验收两年,保修期早已届满,成功论证东万XX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的情形。援引条例第二十九条,主张发包方应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工资,为债权实现增添又一重保障。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改判认定: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改判认定:
- 杨XX虽为会计,但属于条例保护的农民工范畴;
- 被挂靠单位东篱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发包方东万XX在未结清的工程保修金范围内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实现从"单一责任人"到"三方共同担责"的逆转,大幅提升债权实现可能性。
【律师价值】
精准把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立法精神,突破"会计不属于农民工"的刻板认知,以"农村户籍+基础劳动+底层收入"重构身份认定标准;娴熟运用"挂靠关系"与"未结清工程款"两大抓手,将清偿责任从无力偿债的个人实际施工人,穿透至具备支付能力的被挂靠单位和地产发包方。在建筑领域农民工维权中,构建"身份突破+挂靠追责+发包垫付"的三重维权体系,彰显行政监管法规在民事审判中的创造性适用与落地能力。
精准把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立法精神,突破"会计不属于农民工"的刻板认知,以"农村户籍+基础劳动+底层收入"重构身份认定标准;娴熟运用"挂靠关系"与"未结清工程款"两大抓手,将清偿责任从无力偿债的个人实际施工人,穿透至具备支付能力的被挂靠单位和地产发包方。在建筑领域农民工维权中,构建"身份突破+挂靠追责+发包垫付"的三重维权体系,彰显行政监管法规在民事审判中的创造性适用与落地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