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某女士系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被派遣至某科技公司从事经理工作,其配偶李XX因某女士工伤认定事宜,委托河北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就某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 年 3 月,某女士受派遣单位指派,与同事一同前往新XX,先后开展库尔勒XX、乌鲁木齐XX贵宾系统培训工作,3 月 27 日顺利完成库尔勒XX培训任务,原计划 4 月 1 日前往乌鲁木齐XX开展培训。3 月 28 日,某女士乘坐同事驾驶的车辆前往乌鲁木齐,途中行至新XX某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某女士不幸身亡,交警部门认定某女士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市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某女士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李XX对该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某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XX委托张志来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律师接受委托后,明确诉讼请求:1. 撤销某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决定;2. 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3.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同时,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收集了某女士的劳动合同、出差行程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同事故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等关键证据,充分论证某女士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二、案件总结
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后,公开开庭审理,张志来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女士所受事故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
被告某市人社局、某市人民政府辩称,某女士提前四天出发前往乌鲁木齐,且行驶路线偏离导航最优路线,途中还提及 “看沿途风景”,其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张志来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核心代理意见:1. 某女士的事故发生在因工外出期间,其从石家庄前往新XX开展机场培训工作,完成库尔勒培训后至乌鲁木齐培训开始前,均属于因工外出的时间范畴;2. 某女士前往乌鲁木齐的核心目的是为后续培训工作做准备,提前出发、路线偏离及顺路看风景,均不能否定其出行的工作关联性,也无证据证明其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其伤害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所致。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张志来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1. 撤销某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 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3. 责令某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某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4. 案件受理费由某市人社局承担。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维权取得圆满成功。
三、律师价值
1.精准定位争议,明晰诉讼思路:接受委托后,律师快速梳理案件全流程,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 —— 某女士的事故是否属于 “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诉讼请求和举证方向,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2.全面搜集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律师围绕代理意见,全面收集劳动合同、出差证明、事故认定书、同事故工认定结果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某女士因工外出的事实及出行的工作目的性,有力反驳了二被告的抗辩理由,让法院充分采信原告方的主张。
3.专业法庭辩论,直击案件要害:庭审中,律师针对二被告提出的 “提前出发、路线偏离、看风景即个人活动” 等抗辩点,逐一进行专业反驳,明确因工外出期间职工对出行时间、路线具有合理选择权,“顺路看风景” 并非独立的个人活动,不能排除工作原因,从法律和事实层面充分论证某女士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精准直击案件要害。
4.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工伤认定司法原则:本案中,律师作为劳动者家属的代理人,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成功撤销了错误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和复议决定,为劳动者家属争取到重新认定工伤的法定权利,切实维护了工伤职工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同时,案件的胜诉也彰显了工伤认定中 “有利于职工” 的司法原则,对类似因工外出途中的工伤认定案件具有典型的参考意义。
5.深耕行政诉讼领域,具备专业办案能力: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纠纷,涉及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等专业领域,律师凭借扎实的行政法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熟练掌握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裁判规则,高效推进案件审理,最终实现诉讼请求全部支持的良好结果,体现了律师在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办案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