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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雅雯律师 当前活跃
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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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雅雯律师在本案中精准运用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成功证明双方已协商解除合同并达成退款协议。面对被告中途退庭,她清晰还原案件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全额返还2.3万元投资款,充分展现了她在合同纠纷中专业的证据组织与诉讼应对能力。

案件详情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XXXX)苏XXXX民初XXXX号

原告:李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某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江苏XX律师。
被告:卞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某区。

原告李XX与被告卞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被告卞XX(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被告卞XX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2352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1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原告在网上认识被告,被告让原告与其一起做医疗器械的生意,后以生意需要支付押金、购买器材、送礼等为由陆续要求原告向其支付了23520元。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后被告并未按照承诺向原告送货,承诺的利润也未支付给原告。原告便找到被告要求其退还23520元,被告多次承诺退还款项,但至今未还。

卞XX辩称:欠钱还钱天经地义,原告走法律程序就要按法律办事。这个钱当时和原告说好的,是一起合伙做生意,原告也同意了,当时约定如果一开始到厂里拿货要1万元押金,我把发票给她看。我和原告谈的时候没有谈及利息,所欠款项需要核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合作销售医疗器材。原告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相关内容摘录如下:2021年8月19日李XX:只要你说的话是真实的前一两个月你给我担保我就做。卞XX:可以,但你必须一回款就给厂里结账。李XX:这个你放心我说到做到。卞XX:明天我给厂里开开授权。2021年8月20日李XX:这受(授)权书有没有弄好了啊?如果不行就把钱退给我好了。2021年8月26日李XX:还有那个三七粉呢,你不是说三七粉已经寄过来吗?有没有给我寄过来呀?卞XX:我马上下午给你送过去吧,知道吧。李XX:嗯,好的好的。2021年8月30日李XX:一万块钱给你说这医院里的这器材生意,到现在还没有落实,希望你方便的时候还是把那一万块钱给我吧。卞XX:明天把1万退给你。2021年9月5日李XX:你是不是根本就没有给我办什么受(授)权书还有医院里的事情。卞XX:都在我这里,我要等价格出来,才可以给别人,明天退你钱。2021年9月21日卞XX:以后不要你做了,你不适合做生意,好好的做你的事情,钱我会退你。2021年9月26日卞XX:希望你不要考虑太多,我说话算数,肯定会让你走医院。李XX:只要你说的是真实的,我说话不变,如果是假的那你就不能怪我了,我不到医院见到院长和主任你说什么我都不会相信的。2021年10月4日卞XX:赶紧转1100给我,明天给你转27500。2021年10月14日李XX:是不是这一次这个运费220块钱打给你了以后,就是这个咽喉镜的事情全部结束吧,是不是啊。这个咽喉镜的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啊,也就这么多钱了,以后你不要说什么关于咽喉镜的这个费用事情啊,你要是再说的话,我也不要这个钱了,你把我的钱全部还我就行啊。原告提交的双方手机通话录音资料显示:2021年12月20日两次录音中,被告询问原告的账是22000元还是23000元,原告称是23000元,被告承认并承诺次日转给原告,后又称医院里的钱差不多50万到了,但是这个人分分那个人分分,被告现在银行卡转不了这么多,原告的钱由被告给。2021年12月27日,原告问被告“总之你说一句我的钱你哪天给”,被告说“我这也没谱”。

2021年8月18日至2021年10月14日期间,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转账支付共计23520元。原告自认2021年8月18日支付的500元是原告买三七粉的钱,原告已收到被告邮寄的三七粉,同意在诉讼请求中扣除这500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合作过程:2021年8月被告在原告的抖音上看到原告做了心脏支架手术,便以和原告合作做医疗器械生意为由,私信原告称被告有便宜的支架,如果原告和被告合作做生意的话,原告可以拿到便宜的支架做后续的心脏手术,原告当时没有同意,被告说可以向工厂押1万元,三个月拿货,被告做担保人,原告就相信被告了。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帮原告打通和医院之间的关系,让原告向医院售卖医疗器材,原告可以通过买卖医疗器械的差价挣钱,被告只是帮原告的忙,如果原告够意思就给被告买条烟抽抽,被告不拿钱。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2021年8月26分别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支付5000元,合计1万元,2021年8月至10月,被告以各种理由(如购买咽喉镜、过节向医院医生送礼等)要求原告向其打款,但被告一直没有履行承诺帮原告打通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作销售医疗器材合同关系。2021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退还原告23000元,证明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就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事宜达成协议,被告应当按约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诉请被告退还23520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由被告退还23000元,超过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因2021年12月27日原被告双方并未对被告退款时间达成协议,故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卞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XX23000元及并支付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负担9元,被告卞XX负担37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01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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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雅雯律师,201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法学院,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毕业后入职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担任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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