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离婚案:房产归属、债务认定、子女抚养——李同红律师全面代理胜诉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女,自由职业)与被告叶X(男,自由职业)于2008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9月移居马来西XX生活。双方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女儿叶XX(2012年4月出生),儿子叶XX(2014年8月出生)。
婚后,双方因经济问题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张XX主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在子女面前施暴,同时存在出轨行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解除婚姻关系;两个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中路的一处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叶X同意离婚,但辩称原告主张的家暴、出轨等事实不实,被告从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关于房产,被告主张该房屋系其母亲褚某兰全额出资购买,且母亲已签订《赠与协议》,明确表示该房产仅赠与被告个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还主张双方存在11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向母亲借款),并要求分割原告名下8万元存款。
被告叶X委托北京市XX律师、孟**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李同红律师在接受被告叶X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一是原告主张的家庭暴力、婚外情是否成立;二是涉案房屋的性质,属于被告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三是110万元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四是原告名下8万元存款的分割问题。
李同红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代理工作:
第一,驳斥家庭暴力与婚外情主张。 针对原告提交的光盘、照片等证据,李同红律师指出,原告未能提供原始载体,且证据经过剪辑不完整,视听资料未显示原、被告影像,无法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过殴打行为。照片亦无法证明家暴事实。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自认出轨,李同红律师指出录音证据存在剪辑,真实性存疑。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质证意见,对原告主张的家暴及出轨事实不予采信。
第二,论证涉案房屋为被告个人财产。 李同红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住宅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关于实测面积的补充协议》《北京银联商务支付凭单》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购房款122万余元全部由被告母亲褚某兰支付。同时提交了2015年3月15日签订的《赠与协议》,协议明确载明:“该房产是我对叶*个人的赠与,不作为对叶*与张**夫妻的共同赠与,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李同红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主张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被告一方的赠与,房屋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原告虽主张购房款来源于拆迁补偿,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
第三,否定11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 针对被告主张的110万元借款债务,李同红律师客观分析证据后,主张该债务系被告单方向母亲出具《收款条》,原告对此不知情且不予认可。考虑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系母子关系,存在利害关系,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事先知晓该大额债务,法院最终未予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四,就子女抚养提出合理方案。 李同红律师结合双方实际情况,主张两个子女分别由双方各自抚养,既符合子女利益,也减轻单方抚养压力。考虑到儿子不满两周岁,由原告抚养为宜;女儿由被告抚养。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方案。
第五,就存款分割达成一致。 对于原告名下8万元存款,被告当庭认可该款系被告个人存款,法院据此判决归被告所有。
案件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予以准许。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及婚内出轨行为,所提交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涉案房屋,法院查明该房屋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由被告之母褚某兰全额出资购买,被告之母已在《赠与协议》中明确表示该房屋是对被告个人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该出资应认定为赠与被告一方的个人财产。原告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110万元债务,被告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告予以否认,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事先知晓该大额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系母子关系,存在利害关系,故不予采信。
关于存款分割,原告名下8万元存款,被告认可系其个人存款,判决归被告所有。
法院最终判决:
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叶X离婚;
双方婚生之子叶XX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之女叶XX由被告自行抚养;
原告名下存款人民币八万元归被告叶X所有;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本案中,李同红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质证、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驳斥了原告关于家庭暴力、婚外情的主张,守住了被告母亲赠与的个人房产,否定了11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为被告在跨国离婚纠纷中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