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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被告以“未尽赡养义务”为由主张剥夺继承权的不利局面,精准运用法定继承原则,成功捍卫当事人合法继承权;在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债务认定、装修价值争议等复杂问题上,以“举证不能”精准抗辩,击破对方多分主张,为当事人争取到房产、车辆、股票、养老金等全部遗产的应得份额,实现法定继承均等分割。

案件详情

【未尽赡养义务能否剥夺继承权?】李XX律师力主“法定继承”原则,成功为当事人守住遗产继承份额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彭X,男,1999年出生,学生。被告王X(女,1940年出生,系被继承人之母)、彭XX(女,2007年出生,系被继承人之女)、印X(女,1974年出生,系被继承人之再婚配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XX孟**律师、李XX律师。

被继承人彭XX于2018年10月16日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彭XX与前妻徐X育有一子即原告彭X;2007年与印X再婚,育有一女即被告彭XX;母亲即被告王X。彭XX父亲先于其去世。彭XX去世后,遗留有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号房屋一套、雪佛兰及XX牌小轿车各一辆、股票账户资产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等财产。

原告彭X诉请依法分割上述遗产。被告印X、彭XX辩称,原告作为成年人,在彭XX患病五年多期间未联系、未尽扶养义务,不应继承遗产;两辆车、股票、养老金系印X与彭XX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产;彭XX生前有债务应先行清偿;房屋婚后装修花费40万元,印X应予多分。被告王X辩称同意依法分割,但主张彭XX未尽赡养义务,其应多分遗产。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律师、孟**律师,被告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印X、彭XX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李XX律师围绕以下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

  1. 法定继承权不可剥夺:原告系被继承人亲生儿子,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告以“未尽赡养义务”为由主张剥夺原告继承权,缺乏法律依据。赡养义务履行情况仅影响继承份额的多寡,而非剥夺继承资格。

  2. 夫妻共同财产精准析出:两辆车、养老金账户余额、股票账户资产均系彭XX与印X婚后取得,应先析出一半归印X所有,剩余一半作为遗产分割。原告对此无异议,但主张应依法均等分割遗产部分。

  3. 债务主张证据不足:被告印X主张彭XX生前向印树泉借款5万元购车、垫付租房款20余万元,但仅提供证人证言及银行交易明细,无借条、无借款合意证据,无法证明债务真实存在,不应采信。

  4. 装修主张无证据支持:被告印X主张房屋婚后装修花费40万元要求多分,但未提供任何装修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且原告及王X均称装修在婚前完成,该主张不应支持。

  5. 赡养义务履行不影响均等分割:被告王X主张彭XX未尽赡养义务要求多分,被告印X主张其对彭XX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要求多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夫妻间扶养义务与继承人扶养义务不同,不能以此为由多分遗产。

诉讼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彭XX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108354.21元、首创证券及中XX股票账户资产等证据。经双方协商,确认房屋现值340万元,雪佛兰轿车1.5万元,XX客车4万元。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法定继承顺序:被继承人彭XX生前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原告彭X、被告王X、被告印X、被告彭XX四人。

  2. 赡养义务不影响继承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哪位继承人存在多分、少分或不分的情形,遗产在各继承人间均等分割。被告印X主张对彭XX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要求多分,但夫妻间互相扶养义务与继承人扶养义务性质不同,依据不足;被告王X主张彭XX未尽赡养义务要求多分,缺乏法律依据。

  3. 夫妻共同财产析产:两辆车、养老金账户余额、股票账户资产均系彭XX与印X婚后取得,应先析出一半归印X所有,剩余一半作为遗产分割。

  4. 债务认定:被告印X主张的5万元借款及20余万元租房垫付款,仅提供证人证言及银行交易明细,无法证明借款合意及款项交付,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房屋欠缴的物业费、供暖费等属彭XX生前债务,应以遗产清偿。

  5. 遗产分割方案:房屋归印X、彭XX共有,二人支付原告、王X各83.77万元折价款;两辆车归印X所有,印X支付各继承人折价款6875元;养老金余额归印X所有,支付各继承人折价款13544元;股票账户资产归印X所有,支付各继承人折价款5552元。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401房屋归印X、彭XX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份额,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X房屋折价款各83.77万元;

二、两辆车辆归印X所有,印X支付原告、王X、彭XX车辆折价款各6875元;

三、彭XX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归印X所有,印X支付原告、王X、彭XX折价款各13544元;

四、彭XX及印X名下股票账户总资产归印X所有,印X支付原告、王X、彭XX折价款各5552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各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各方按比例负担。


本案中,李XX律师作为原告彭X的代理人,面对被告以“未尽赡养义务”为由主张剥夺继承权的不利局面,精准运用法定继承法律原则,成功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继承权。在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债务认定、装修价值争议等多个复杂问题上,通过精准的证据分析及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到房产、车辆、股票、养老金等全部遗产的应得份额,充分展现了在复杂继承纠纷中的专业能力。


  • 2021-09-01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为当事人争取到遗产的应得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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