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遗产继承纠纷案——李同红律师助七旬继母获房屋全部产权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李X、米XX、米XX诉被告赵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三原告委托李同红律师、孟**律师代理诉讼。
被继承人赵X于2013年12月因病去世。赵X与原告李XX1980年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夫妻。结婚时,赵X与前妻育有一子赵X(本案被告),李X与前夫育有两女米XX、米XX。赵X生前未留有遗嘱。
2001年,赵X与李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赵X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的涉案房屋,登记在赵X名下。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赵X去世后,原、被告就房屋继承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三原告主张:米XX、米XX在未成年时与赵X共同生活,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应作为合法继承人参与继承;李X对赵X尽主要扶养义务,且年事已高、身患残疾、生活困难,应当多分遗产;被告赵X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得遗产。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归李X所有,由其向米XX、米XX支付相应补偿款。
被告赵X辩称:米XX、米XX与赵X未形成抚养关系,无权继承;李X虽有退休收入,但不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情形,不同意其多分遗产;同意按法定继承处理,主张自己应继承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同红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
第一,明确继承人范围。 李同红律师详细调取并分析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材料、户籍信息、个人履历表等证据,证明李X与赵X系合法夫妻,依法享有继承权。同时,针对米XX、米XX是否与赵X形成抚养关系这一争议焦点,律师通过梳理二人的年龄、求学经历等证据,客观呈现了二人在赵X与李X结婚时已近成年或已成年的客观事实,为法院准确认定继承人范围提供了充分依据。
第二,充分举证尽主要扶养义务。 李同红律师系统整理了赵X生前40余次住院的病历材料,结合证人证言,全面展现了赵X长达近二十年的患病、住院、手术过程,以及李X在此期间与赵X共同生活、悉心照料的事实。律师向法庭强调,李X虽为配偶,但其在赵X多次重病期间所付出的照料远超一般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依法应当多分遗产。
第三,强调多分遗产的法定事由。 李同红律师还提交了李X的残疾证明、医疗记录、收入证明等材料,证明李XX事已高、肢体残疾、身患多种严重疾病,每月退休金难以覆盖护工费及医疗支出,生活确实面临困难,符合继承法关于“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的规定。
第四,申请房屋价值评估。 为便于遗产分割,李同红律师代理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确定房屋市场价值为319万余元,为后续分割奠定了基础。
案件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关于继承人范围:法院认为,李X与赵X系合法夫妻,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米XX、米XX在赵X与李X登记结婚时已近成年或已成年,不宜认定与赵X形成抚养关系,故无权继承赵X的遗产。赵X的合法继承人为其妻李X及其子赵X。
关于遗产分割:涉案房屋系赵X与李X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二分之一份额归李X所有,剩余二分之一份额作为赵X的遗产,由李X与赵X法定继承。
关于多分遗产:法院认定,在赵X与李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X长达近二十年处于生病、住院、养病过程中,李X与其共同生活,尽照顾义务较多,生活实属不易。现李XX事已高、身体残疾、生活确实面临困难,其要求多分遗产的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未尽赡养义务的主张:因李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赵X未尽赡养义务,法院未予采信。
最终判决:
位于北京市的涉案房屋归原告李X所有;
李XX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赵X房屋折价补偿款50万元;
驳回原告米XX、米XX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李同红律师通过精准把握继承法关于“尽主要扶养义务”“生活困难”等多分遗产的法定事由,成功为年迈、残疾的委托人争取到价值319万余元房屋的全部产权,仅需向继子支付50万元补偿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