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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通过精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成功应对被告各项抗辩,并在程序上实现二审逆转,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涉案房屋的全部继承权,充分展现了其在涉外继承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与诉讼技巧。

案件详情

涉外遗嘱继承纠纷案——李XX委托人成功继承父母房产

审理法院信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李X(外文名LI *****)与被告李X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李X委托李同红律师代理诉讼。

李X与被告李XX系姐弟关系。被继承人李XX(父亲)于2014年7月去世,孙某某(母亲)于2020年10月去世。二人生前留有共同遗嘱,明确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涉案房屋留给原告李X继承。母亲去世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房产过户事宜,但被告始终不予配合,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

被告李XX辩称,遗嘱依据的两个基本条件不成立:一是遗嘱称“女儿家居海淀区,有自己的房产”,但被告当时并无自有住房;二是遗嘱称“儿子李XX和我们同住一起”,但原告自80年代起长期居住广州,很少来京看望父母。被告认为遗嘱内容不真实,应属无效。此外,被告还主张原告不赡养父母、虐待恐吓母亲、将父母遗产窃为己有,并对原告身份提出质疑。

本案此前曾因原告身份问题被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后经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同红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制定了系统的诉讼策略,围绕遗嘱效力、举证责任、事实抗辩等核心问题展开工作。

第一,突破程序障碍,推动案件实体审理。 本案最初因原告身份问题被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李同红律师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原告身份的真实性,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这一程序性突破为案件的实体审理奠定了基础。

第二,提交遗嘱原件,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李同红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生前遗嘱》原件,该遗嘱由被继承人李XX书写、孙某某签名确认,内容明确将涉案房屋留给原告继承。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共同遗嘱。李同红律师指出,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被告如主张遗嘱无效,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三,精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 针对被告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李同红律师向法庭阐明:原告已提交遗嘱原件,被告若认为遗嘱不真实,应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经法庭释XX证责任后,被告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及其他相关鉴定。李同红律师据此主张,被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反驳被告各项抗辩主张。 针对被告提出的“遗嘱前提条件不成立”的抗辩,李同红律师指出,遗嘱中“考虑到李X在北京没有住房”的表述,并非以被告所称的两个条件为前提,而是被继承人对客观情况的考量,不影响遗嘱的效力。针对被告主张的“原告不赡养父母、虐待母亲”等问题,李同红律师指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与遗嘱继承案件无关。针对被告主张的“为本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李同红律师指出被告未举证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

第五,应对被告反请求。 被告在诉讼中要求原告提供父母保险柜中的所有内容,并主张原告侵占其他遗产。李同红律师指出,被告未在本案中提出分割主张,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柜中物品的具体情况,该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了遗嘱原件,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被继承人订立的共同遗嘱,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被告不认可该遗嘱,经法庭释XX证责任后,明确表示不提起笔迹鉴定和其他相关鉴定,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提出的“遗嘱两个基本条件不存在”的意见,该房产属于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可自行处置,遗嘱中“考虑到”的表述无法反映出被继承人订立遗嘱以被告所称的两个条件为前提,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不赡养父母、虐待母亲的意见,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提出的自己状况问题,被告未举证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的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情形。综上,被继承人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遗产应按照遗嘱由原告继承。

最终判决

  1. 涉案房屋由原告李X继承;

  2. 驳回被告李XX的诉讼请求。

李同红律师通过精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成功应对被告各项抗辩,并在程序上实现二审逆转,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涉案房屋的全部继承权,充分展现了其在涉外继承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与诉讼技巧。


  • 2023-08-01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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