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胜诉案例
一、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程序:一审简易程序
二、案情简介
原告:刘X,女,汉族,退休人员,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理想,北京某(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薛X,男,汉族,事故车辆驾驶人。被告二:XX公司重庆XX公司,事故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
2025 年 4 月 9 日,被告薛X驾驶轻型货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薛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住院治疗 9 天,诊断为胫骨平台骨折、半月板损伤。原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等共计 4 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不认可院外购药、辅助器具费,误工费因原告达退休年龄不应支持,护理费、营养费期限过长、标准过高,交通费过高。
三、办案经过
程理想律师接受原告刘X委托后,全面梳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银行流水、财产损失票据等证据,围绕保险赔付、各项损失计算展开代理工作:
- 固定事故责任与保险关系,明确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 针对保险公司 “扣非医保用药” 抗辩,引用司法解释主张医疗费系合理治疗支出,应予全额支持;
- 举证原告实际从事保洁工作、有稳定收入,论证退休人员存在误工损失,依法应予支持;
- 结合伤情与三期评定规范,主张合理的护理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
- 庭审中逐项列明损失依据,反驳保险公司不合理抗辩,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合理诉求。
四、案件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大部分诉求得到支持:
- 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27204.46 元;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薛X负担。
裁判理由:
- 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被告薛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原告医疗费有票据佐证,与事故具有关联性,非医保用药抗辩不予采纳;
- 原告虽达退休年龄,但实际从事劳动并有收入,误工费予以支持;
- 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结合伤情、三期规范及实际情况酌情支持;
- 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