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X民初X号 原告:X,X X年X月 X日,居民身份证号码 X。汉族,户籍地X,住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杰,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年 X月 X 日,居民身份证号码 X,汉族,住X。 原告XX被告X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 被告XX作答辩。 判决如下: 原告X与被告X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 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