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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菏牡民初字第2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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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董建春,山东XX律师。


被告:张X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郭XX



书记员  孔XX


  • 2014-10-15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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