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董建春,山东XX律师。
被告:张X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郭XX
书记员 孔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