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建春,山东XX律师。
被告:刘X,农民。
委托代理人:晋X。
被告:唐XX,农民。
第三人:唐XX,中国XX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刘X、唐XX、第三人唐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诉讼保全费497元,合计15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金泰
审 判 员 张万军
人民陪审员 侯保生
书 记 员 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