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女)、某某(男)与被告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原告依约支付首付款969122元,并就剩余购房款与被告某某XX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XX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偿还XX贷款本息。然而,被告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根本违约。原告遂委托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魏宪合律师及孟爽实习律师作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并由开发商返还原告首付款及利息、已偿还的XX贷款本息,支付违约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要求开发商向XX偿还原告尚未偿还的剩余贷款本息。被告房地产公司委托其公司法务岗员工某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陕西XX委托北京市某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公司员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涉及购房者、开发商、按揭XX三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接受原告委托后,魏宪合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研判。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按揭贷款合同应如何处理、购房者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如何返还、剩余贷款本息应由谁承担。
在诉讼策略上,魏宪合律师团队精准把握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明确提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按揭贷款合同亦应一并解除,开发商应向XX返还剩余贷款本息的核心诉求,最大限度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庭审过程中,魏宪合律师围绕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事实、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原告已付购房款及已偿还贷款的具体金额等关键问题,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并进行了有力的法庭辩论。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律师团队提前做好了充分的预判和应对准备。最终,合议庭全面采纳了原告方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支持了原告解除合同及要求开发商承担全部返还责任的主要诉讼请求。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案件结果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房地产公司逾期交付房屋,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法院遂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5年7月11日解除;
二、原告与被告房地产公司、被告XX陕西XX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于2025年12月15日解除;
三、被告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首付款969122元及利息(以96912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已向XX偿还的贷款本息(截至2026年5月11日,已偿还贷款本金113088.75元、贷款利息274393.03元);
五、被告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8.19元;
六、被告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XX陕西XX返还原告尚未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截至2026年5月11日,未到期本金XXX.25元);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113.88元,由被告房地产公司承担17020.88元,原告自行承担其余部分。
